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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哪些?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坚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1)建立并逐步完善就业再就业的政策体系。自2002年起,先后出台了减免税费、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提供免费就业服务、财政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等实现再就业。研究和解决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社会救助政策与就来政策的衔接问题,向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体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2)努力增加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变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变来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中央财政用于就业补助的资金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达到171.3亿元,为2004年的148.2%。
   (3)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初步建立了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的资金配办法。积极规范社会保险补贴先缴活后补的办法。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不断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果。 
   (4)支持就业再就业平台建设。通过财政被贴、奖励等形式,安排资金支持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服务机构、就业中介机构、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加强就业指导和教育培训,并重点帮助困难地区、困难企业、“4050”人员、农村劳动力提高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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