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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从国际上看,绝大部分国家把所得税作为中央税,少数国家作为中央得大头共享税。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时,曾设想改变所得税收入按隶属关系和税目划分的办法。但考虑到当时机构改革尚未进行,政府职能尚未转变,政企管系还没有理顺,同时“两则”、“两制”刚刚实行,所得税基数计算也一定困难,为集中精力先把收入体制框架建立起来,有意识地将这一问题暂时搁置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和税目划分收入的负面影响逐渐凸现出来。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政府为追逐税收利益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阻碍了企业兼并、重组,制约了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不利于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为实现“共同富裕”战略构想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中央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实际需要出发,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打破按隶属关系和税目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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