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是指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 (1)分享范围。除铁路、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以后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3)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如果大于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解中央。 (4)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等收入,按相关因素在有关地区间进行分配。 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一是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该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避免因利益之争而影响企业兼并、重组和改制,减少对市场机制的干预;二是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减少重复建设。按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客观上使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更加紧密。实行所得税按比例分享,淡化了隶属关系,有利于防止地方重复建设;三是有利于加快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富裕和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中央因所得税改革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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