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全国的财政体制形式为什么要保持统一,二是如果将财政收入全部留给中西部地区,是否能够满足这些地区保障公共服务的需要。 首先,全国的财政体制形式必须保持统一,否则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逐一确定各地区补助或上交额度,甚至“一对一”谈判,“讨价还价”,导致行政效率的低下,也会造成体制不规范。二是各地区实行不同税收分享比例,容易引发地方对企业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其次,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中西部地区的财政实力仍然较弱,即使将地方财政总收入(包括按照财政体制上交给中央财政部的)全部留给地方,仍然远达不到目前的支出水平。实际上,中央从不发达地区集中钱并不影响他们的利益。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是根据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设计的。中央财政按统一的比例从全国各地集中收入,目标是“抽肥补瘦”,从发达地区集中一点线,用到不发达地区,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工作体制以来,中央财政确实集中了一部分收入,但是集中的钱没有自已留用,而是全部用于补助地方了。1993年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比重为28.3%,2005年为24.2%。也就是说,在中央财政适度集中财政收入的前提下,中央本级的支出比重不仅没有提高,反而下降了6个百分点,原因就在于中央将集中的收入用于增加对中西部等财政较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见图2、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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